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注意问题: 1.在我国只有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 2.破产是法人终止非正常情形。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调整破产的法律规范 《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节 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一、破产能力 (一)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能被宣告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实体,因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能被宣告破产。 (二)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现行立法未作限制性的明文规定。只在《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根据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与破产能力无关。 3.能够签订和解协议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与债权人会议和解,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其 他企业法人可自行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裁定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并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 力。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我国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通常在立法中有三种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2)债务超过在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从以下几点把握: 一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借新债还旧债,或延期还债;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以劳务、服务等折抵清偿债务。 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