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基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 8 分,2009 年分值为 7 分,每年均有 1-2 个综合分析题小题
2010 年新教材对本章内容作了微小的调整,主要是:(1)删除了与人身权相关的规定(第 121 页);(2)新增了原权和救济权的民事权利分类(第 128 页第 6 点);(3)新增了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第 132 页)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单选题4 题 4 分4 题 4 分5 题 5 分多选题1 题 2 分综合分析题2 题 4 分1 题 2 分1 题 2 分合计7 题 10 分5 题 6 分6 题 7 分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范围(P12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解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
【例题 1·单选题】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
(2009 年)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答案】C【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例题 2·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
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 年)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