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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5TV著名合同大律师关于承揽合同的定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问题关于承揽合同的定金、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问题【案情概况】2006 年 5 月 5 日
机械厂与利丹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宇宙为利丹定做晶体机 100 台,没台 25 万元,总金额 2500 万元,保设备运转正常六个月内付清,交货日期为付定金后 90 天发货
6 月 30 日,双方就该设备的技术问题达成补充协议
7 月 14 日利丹支付了定金
此后,宇宙将合同转给了上海明宝公司并和利丹签订了转让协议
2007 年 7月、12 月利丹又给付给宇宙 5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10 日明宝、宇宙、丹利三方达成协议,约定:(1)原合同三方同意继续履行,由明宝直接提供设备,余下货款直接给付明宝,给付条件不变;(2)有关设备质量问题由明宝与宇宙共同承担;(3)以上合同、协议内容与此协议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4)本协议三方签字章后生效,利丹以传真为准,协议签订后,利丹以法人张强签字,明宝以副总赵俊签字,宇宙在发回的传真中签了名,但对第二条由其承担质量责任提出异议,后没有达成共识
协议生效后,明宝供货了 60 台后,其余要求付清全部货款为由拒绝供货
因明宝未能将余下 40 台设备送达
造成设备不能安装,为此,利丹损失利息 170 余万元,并赔偿下家额 30 万元损失
【律师代理思路】1、宇宙、利丹、明宝三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及转让加工承揽合同协议,其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定金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三方签订协议对设备质量作出约定并由宇宙承担连带责任
明宝只交付了 60 台作物,另 40 台要求对方支付全部货款为由拒绝交付,其已构成违约
3、利丹公司系根据下家客户之需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了 400 万元扩建厂房、购置设备,其履行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