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规定,人民政府与签订本责任状
各县(市)区(局)、乡镇、农林场、村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一、各级政府或组织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保证完成以下五项工作目标:(一)耕地保有量
本年末,耕地面积不少于公顷
同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二)基本农田保护
本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公顷
建立并保管好基本农田标识,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
(三)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实施
切实落实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补充耕地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应按规定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二、各乡镇、农林场、村对以下事项实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第1页共2页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