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权利是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创设的
在任何时候,法律都不会拒绝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确认新的财产权概念,以及与这种概念相关的种种法律制度和规则
在我国,“产权”正在日益成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上的重要概念,随着产权理论在财产法的经济学分析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产权问题也成为法学家们关注的对象
但是,“产权”至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一个经济学术语,而并没有获得法学理论上的正式承认
本文试图通过对产权概念的分析,说明产权是一种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法现象,并试图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交易的分析,进一步展示产权在现代商法领域中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产权 法律分析 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的概念 (一)“产权”一词探源 按照长期以来的中文惯用法,“产权”为财产所有权,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同义词
不仅辞书上这样解释,有些法规也是这样使用的
例如,《辞海》解释为:“财产的所有权
一般指不动产,如土地、矿山、厂房设备、房屋等的所有权
”[1] 《法学辞源》解释为:“财产的所有权
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
”[2] 建设部 1990 年 12 月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 但是,近二十年来法学和经济学对“产权”一词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
法学上的一个显著例证就是“知识产权”
确切地说,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属于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集合权利,[3] 并且具有时间性,因而与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此外,“产权”一词也已经被用于企业法领域
例如,在 80 年代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中,我国法学界就有人提出“法人产权”的概念,以试图说明在国家所有权存续状态下企业法人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现实支配地位
[4] 我国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用法也并不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范畴
例如,刘诗白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