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展示系统代理协议(注:甲方代理资格:一次性预购五套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年销售不少于 10 套)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地面互动展示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广告媒体行业的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 本协议中所指互动展示系统是指用通过影像动作识别技术,系统捕捉人体各部位的运动,实现人体各部位与投影画面之间的互动功能的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二,代理区域(以下简称代理区域)
三,代理年限本合同有效期内四,甲方权利 4
1 享有乙方本系统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权及销售权利
2 甲方享有本系统在代理区域相应行业内的定价权
3 在获得代理正式资格后,享有本系统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权
五,甲方义务 5
1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支付 5 套产品的货款
2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甲方累计从乙订购本系统累计达到 5 套并结清所有款项,即获得代理区域代理正式资格,本合同所有条款生效
3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每年订货量不少于 10 套
4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本系统,合同期内并不限于合同期,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进行或试图进行软件及硬件的逆向工程,反编译,破解等工程
5 合同期内并不限于合同期,甲方不得从事有损乙方商业声誉之活动或宣传
6 合同期内并不限于合同期,甲方有对乙方技术信息及商业信息保密之义务
7 合同期内,不得代理销售其它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产品
六,乙方权利6
1 乙方享有本系统的自行定价权利
3 在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约定销量,有权取消甲方之代理资格
七,乙方义务7
1 乙方应保证甲方系统软件正常运行之义务
2 乙方有为甲方软件进行免费升级之义务
3 合同有效期内但不限于有效期,乙方有对进行甲方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