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治劣 必须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打假治劣 必须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党的 十六 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究 打假治劣 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现在依靠法律 打假治劣 法律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日 假货劣货 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 假烟、假酒、假货 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 工厂 ,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对于 假冒劣次 商品,广阔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 假冒 名牌,这样就助长了 假冒 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 问题 ,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 假劣产品 。现在要想在市场上 打假治劣 ,首先就要分清 假劣 的商品“”“”和 正宗 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 假劣 现象的关键。“”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 三无 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 假劣商品 以 正常商品 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楚的概念。假如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法“律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讨论,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 打假治”劣 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推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 非破坏性标准 ,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 X 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