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 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
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进展规划;(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基金的管理;(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
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