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 序言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围 1.本公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协议和选择法院协议;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公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