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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5TV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如何处理案例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基本案情】2010 年 10 月 10 日,永利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承建水利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并由龙翔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建设并管理
2010 年 10月 28 日永利公司经过议标中标与阳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双方就工期,付款方式,造价等进行约定
同年 12 月 29 日自然人金某与龙翔项目经理许某就外情防护工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双方就施工地点,承包范围,承包形式,安全责任,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11 年 3 月 13 日金某与许某进行结算,许某当欠工程款 40 余万元,多次雇讨未果,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诉
【争议焦点】1
金某不具备建筑资质,其与许某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许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律师代理思路】虽然金某不具备建筑资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
由于金某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许某结欠工程款 40 余万元,有许某立下的结算单为凭,许某为项目经理构成表见代理,故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
【李律师代理分析】《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 272 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这是强制性规定,金某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争议合同违反了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要求龙翔迫还的是其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并因此使原告受到损害的利益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 5,000 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 美元,CFR 福州马尾
合同允许卖方装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