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2.1 房屋贷款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2.3 本笔贷款担保方式具体约定为: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贷款期限为 60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贷款利率4.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为:6.6125‰4.2 贷款放发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处理方式为: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4.1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第五条 放款5.1 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劵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3 贷款发放方式:将贷款一次性划入约定账户: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六条 还款6.1 借款人按如下方式还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