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投入,法律规范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应用技术讨论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财教[3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投入是指在区范围内用于科学讨论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平台与环境建设、科学普及经费、社会科技事业进展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三条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文件,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逐年增加科技经费投入
第五条 区科技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坚持调查讨论、科学论证、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区域内高新技术及产业进展计划、科技能力建设计划、科技兴农计划、专利实施及重大科技成果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学普及、社会科技事业进展计划及区各类科技进展计划和科技奖励等
第七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为:(一)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软科学讨论,应用技术讨论,科技培训,科普活动等
(三)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进展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经费一般为无偿使用
第九条 区科技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区科技局1、统一管理区科技经费,编制科技经费、计划管理费预算;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并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下达项目预算;3、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区财政局1、审核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2、年度科技经费总预算经区人代会通过后,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3、监督、检查科技经费总预算的管理使用情况;4、审批科技经费年度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