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关于执行欧盟 IUU 法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2010 年 1 月 1 日,欧盟 EC1005/2008 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 IUU 捕捞法规》,以下简称“IUU 法规”)和EC 1010/2009 号法规(《IUU 法规实施细则》)已正式开始实施。按照欧盟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附件 1)、《加工厂申明》(附件 2)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为做好欧盟上述法规的应对工作,保证输欧海捕水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IUU 法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的或未加工的,出口到欧盟和欧盟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从欧盟进口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所有海捕水产品。但下列产品不在 IUU 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之内:淡水鱼、由鱼苗或幼虫获得的水产品、观赏鱼、活牡蛎、活的,新鲜或冷鲜的栉孔扇贝、女皇扇贝、冷冻的圣雅克鲆鱼、新鲜或冷冻的其他扇贝、贻贝、蜗牛,非海洋获得产品、精致包装的软体动物(该清单欧盟将每年一次更新)。二、进境水产品报检要求㈠来自欧盟成员国(附件 3)的所有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并填报《进境水产品捕捞证核销清单》(附件 4,以下简称《捕捞证核销清单》)《再出口证书》只针对欧盟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后再出口的产品,该证书由欧盟具有资质的机构签发。再出口产品,同样需要随附船旗国验证的捕捞证书。㈡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其他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附件 5)。㈢来自其他国家/地区,拟加工后复出口欧盟或不经加工直接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捕捞证书》,并填报《捕捞证核销清单》。㈣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不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产品须提交《非输欧海捕水产品(加工原料)声明》(附件 6)㈤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其他水产品须提交《进口水产品归类说明》㈥《捕捞证书》、《再出口证书》须由捕捞渔船船旗国、捕捞海域所属国,或欧盟成员国(《再出口证书》)官方签字盖章确认。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均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若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所指原料不全属同一报检批,须提供该捕捞证明的 复印件;同一进口报检批涉及多批捕捞原料的,须提供所有捕捞批次的《捕捞证书》和(或)《再出口证书》; ㈦《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中的产品描述、品种、产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