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部委规章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2 号,2007.10.1 执行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①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② 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 ③ 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2、☆《物权法》规定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内容:①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户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③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做了规定④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做了规定。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内容: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5、★《物权法》中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车位、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机归属的内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①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③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