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管理一、总则1、 为了加强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的立项、审批、签订、审查、监督、履行程序,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2、 各省分公司严禁对外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 二、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1、营销财务管理部是分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及解释;负责各种经济合同标准格式的起草及修订;负责分公司各种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及起应诉工作;负责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罚或报请处罚。2、 营销系统其他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对分公司的合同工作与其职能相关的部分负有管理职责,应明确分公司合同审批权限,加强对分公司合同审查工作,并协助财务管理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3、 分公司销售行政科是分公司各类合同的日常管理科室,由分公司财务主管兼任专职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协助营销财务管理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对分公司合同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有:保管分公司公章(不设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对合同条款和审批权限进行原则性审查;分公司各类合同的整理、建档和保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公司经理及财务管理部汇报;与财务管理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三、合同的审批与签订1、 各分公司对外进行销售、采购、广告等商业往来,从事经济活动的,除涉及金额小,可以即时清结的情况外,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即时清结是指合同的协商、订立、履行、终止都在同一时间完成。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 分公司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分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为防止分公司人员违规对外签订合同,避免法律纠纷,分公司销售行政科必须给分公司所有往来业务单位发出分公司合同签订申明函(附件),并要求往来单位盖章确认,合同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该确认函。3、 直接对外协商、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人员为合同经办人,合同经办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确认对方有权签署合同,如取得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