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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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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 2010-09-02 11:40:21| 分类: 财务会计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一、重要术语“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1.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2.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再保险接受人应及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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