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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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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 高 飞上传时间:2002-2-25在我国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新生的经济关系模式构造着新型经济秩序的框架,催迫着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合同法的诞生。从 1981~1987 年,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初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体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制度从内容到体系均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仅对其进行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尽快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现代的统一合同法才是明智而富理性之选择。笔者拟在本文中对于现代社会条件下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应注意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粗略的梳理和初步的探讨。一、 现代社会是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1]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在即将跨入 21 世纪之际,我国已冲破了历史的围栏,步入了现代社会。以往三大合同法,过分强调国家计划和行政干预,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内容,所以显出众多弊端。因此,为了使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制约国民生活的功效,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必须扎根于中国现代社会。 在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现代社会后,其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该社会的合同法律制度造成了相当猛烈且令人始料不及的冲击。如各国确立了法人制度,在交易形式空前多样化的情况下,使得交易主体变得尤为复杂;经济生活中呈现了继续供给、分期付款买卖、租售、售货机买卖等新形式,还出现了因旅游、科研、技术转让等引起的交易;国际贸易中易货、补偿贸易、成套设备买卖、技术转让与劳务供给结合的交易也大量涌现;大企业的出现,则使合同形式出现定型化、标准化的趋势,这种合同形式虽有便利与节约费用等优点,但由于合同条款为大企业单方制订,难免有失公允,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更是如此;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害等频繁发生,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已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这些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也有频繁体现之势头。而且,由于现代社会已不可能是一种封闭自守的社会,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生活的全面国际化,促使法律必然走向国际化,民商法领域的统一和国际化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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