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广告侵权”案法律评析 邝宪平 【案情介绍】 2009 年 3 月一三日,江西某晚报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内容为:一个老年人曾流着泪告诉妻子,他决定要做女人,妻子悲伤万分,无法接受
再三苦劝,但已下定决心的他只是简单地说:“老伴,我做了 60 年的男人,想做 10年的女人,你是希望老伴幸福快乐走完人生旅程,还是希望他永远活在心理的阴影下,最后带着遗憾离开世间
”老伴无言了
同时该广告配发了一张披肩长发,体态丰腴,眼光里写满了自信的大幅全身照,再加上“江西第一变性人回韩美欲进行皮肤美容”的通栏大幅标题
这则广告以记者的手笔,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详细报道该老年人做了江西第一例重大意义上的变性手术的前前后后
文中还称,他是全国年龄最大的变性人
此广告一经刊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江西第一变性人手术成功,这绝对在南昌乃至江西是个爆炸性新闻
在信息发达的今天,网友通过“搜索”,发现这位老年人原来就是周军的消息不胫而走
周军很快被人们所知晓,他的隐私也暴露于大众,严重影响了周军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周军 2009 年 3 月 27 日把某晚报和某美容医院一起告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湖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登报声明:09 年 3 月一三日 A 一五版的报道是虚假新闻,赔礼道歉(以不小于该广告四分之一的版面);赔偿精神损失 20 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周军的照片、周军在某美容医院整形的事实及纯属周军个人的其他情况,在未得到周军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应擅自公开,某美容医院未经周军允许,在某晚报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将周军的照片、真实姓名及整形经历向大众公开,周军不愿披露的真实身份及个人隐私由此公布,该行为造成了对周军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对周军要求被告登报致歉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某美容医院辩称,其使用周军照片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