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与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 277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军,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濮阳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县城区镇超前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荣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区商贸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崇玉,该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周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克守,该公司经营科科长。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中原勘探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恩威妇女儿童保健品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恩威公司)及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伊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濮中法经初字第 9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原勘探局委托代理人司军、杨晓林,被上诉人北京恩威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勇、邓崇玉及原审被告濮阳伊莲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克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 年 7 月 29 日、31 日、9 月 21 日,北京恩威公司与中原油田服装鞋帽总厂(以下简称服装总厂)签订 3 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服装总厂共购北京恩威公司恩威牌洁尔阴卫生巾 1500 件,共计价款 1033500 元(含税 17%)。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每月结算一次。合同订立前后,北京恩威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21 日至同年 10 月 29 日分五次将恩威牌洁尔阴卫生巾2182 件交付服装总厂,共计价款 1442955 元。服装总厂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至 11 月 27 日共向北京恩威公司支付货款 818630 元,尚欠货款 624325 元。1998 年 2 月 17 日和 3 月 10 日,北京恩威公司与濮阳伊莲公司签订 2 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濮阳伊莲公司共购北京恩威公司恩威牌洁尔阴卫生巾 1070 件,共计价款 747000 元,合同签订后,北京恩威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23 日和 3 月10 日分二次将恩威牌洁尔阴卫生巾 1070 件交付濮阳伊莲公司,共计价款 727525 元。濮阳伊莲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10 日至 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