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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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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法规政策汇 编济宁市知识产权局2006 年 9 月目 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通知(节选第七部分、第八部分)4、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6、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7、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5-2010 年)8、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9、济宁市专利管理办法10、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意见11、济宁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12、济宁市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13、济宁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奖励暂行办法14、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6 号)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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