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简要分析(毅石律师事务所 仇建忠律师)引言2006 年 03 月 2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公布后,在用人单位中引起很大反响
本文针对一旦《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生效后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的影响,基于草案未作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对草案若干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草案若干条款的理解1、 对于草案第一条的理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结合《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草案第一条说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一样,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可以理解为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内容的补充
2、 对于草案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的理解
第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第五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上述条款,笔者理解为:一旦《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求更为严格,须通过相关民主程序(工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