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标 1、该法规目标: (a) 为实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b) 为促进在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以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潜在危害; (c) 以利于他们的环境要求而使用
他们应达到这样的目的:便于这些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流、为欧共体内各国对其进口和出口提供一个决策程序、适当地向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分发这种决定
2、该法规的目标也是为了确保 1967 年 6 月 27 日和 1999 年 3 月 31 日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7/548/EEC 和 1999/45/EC 的实施
即关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制剂的分类、包装和标签
考虑到涉及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化学品当其进入市场后对人类或环境具有危害性,所以在这些化学品从某成员国出口到某缔约方或其他国家时都应被包括在该法规中
第二章 范围 1、该法规适用于: (a)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下的危险化学品; (b)欧共体或某一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 (c)分类、包装和标签所涉范围下的所有出口化学品 2、该法规不适用于: (a)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b)放射性物质和材料 (c)废物 (d)化学武器 (e)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f)动物饲料 (g)遗传改性有机体 (h)药品和兽药 用于分析测试研究目的,不超过 10Kg 的无害健康和环境的化学品第三章 定义 为了该法规的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1、‘化学品’是指在 67/548/EEC 决议中具有明确定义的一种物质,无论是该物质本身还是包含在某一制剂或制剂的一部分,无论是人工制造的还是取自大自然的,但不包括任何生物体
它由两种类别组成:农药包括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和工业用化学品; 2、‘制剂’ 是指一种混合物或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溶液; 3、‘制品’是指一种产品包含或包括某一种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