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GB50325-2024(最终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GB503252024(最终版)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室内环境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室内人数最好不要超过四人,所有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布设监测点时,客户应予以配合,如提供施工图纸,装修工作结束退场后现场的清理等
2、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226、钍 232、钾 40 含量检测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氨和 TVOC)检测报告; 3)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检报告; 5)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3、民用建筑工程分为以下两类: Ⅰ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 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检测项目为甲醛、苯、氨、TVOC、氡五项指标
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 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
1 苯(mg/m3) ≤0
09 氨(mg/m3) ≤0
2 TVOC(mg/m3)≤0
6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 3 间;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