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科级干部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组字[2024]16 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原则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养好、发挥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除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育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别需要的原则。二、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别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养好,进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被评为优秀的;(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三)具有硕士讨论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