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驱动进展,加快经济转型,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基层经济社会进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进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242024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作为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阔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进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化。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国家和地区战略进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进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进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地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支持确有需要的其他基层单位,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实际,设立专家服务基地。 第六条 专家服务基地可根据基层创新进展总体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设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别产业进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七条 专家服务基地围绕本地区战略进展布局、重点产业领域进展需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设立,应具有一定承载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具体设立标准、条件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讨论确定。 第八条 鼓舞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九条 专家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育、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