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酬劳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所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