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 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 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 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 50m,大坝下游两端各 80m,溢洪道两侧各 10m 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 30m,大坝两端下游各 50m,溢洪道两侧 5m 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禁止在坝顶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⑹ 制止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3 巡视检查3.1 一般规定1、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1) 日常巡视检查。应根据大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