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FIDIC 合同条款 D-B 模式与 EPC 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探讨工程总承包 2003 年,建设部颁发《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文将结合 FIDIC 合同条款中 D-B 模式与 EPC 模式风险分担的不同方式,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以期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能各自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定位。 1.FIDIC 合同条款中 D-B 模式与 EPC 模式风险分担的差异 1.1 在 FIDIC 合同条款中,阐述 D-B 模式的是黄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阐述 EPC 模式的是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该两种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的方式不同。按 17.3 款的规定,雇主在 D-B 模式中比在 EPC 模式中多承担的风险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规定; 1.1.2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如果有); 1.1.3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为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不一样,FIDIC 建议,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 D-B 模式,不采用 EPC 模式: 1.2.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1.3 另说明,D-B 模式中雇主的风险与我们熟悉的 FIDIC 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是一样的。在此,如果仅从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看,D-B 模式更靠近 C 模式(施工承包)。 1.4 从本文 1.1.3 可以看出,FIDIC 最主要的划分风险的原则(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范围以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预见为限)在 EPC 模式中失效。进一步,结合银皮书中的 4.12 款和 5.2款看,实际上,EPC 模式要求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 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界定 2.1 指导意见对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