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例题(一)合同成立应经过的程序[案情] 某省某机械加工厂接到某钢厂的电话,委托其代为加工一批零部件。之所以直接打电话,是因为双方以前有过良好的合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合同的有关内容,约定由机械加工厂自备原材料,钢厂一次性给付加工费 4 万元。但因机械加工厂订购的特种机床尚未到货,而加工这批零部件正需要此种机床,双方约定半个月后再联系。 过了半个多月后,某钢厂打来电报,称其急需这批零部件,限机械加工厂三天内予以答复是否可以接这批加工活。此时,特种机床业已到厂。机械加工厂第二天就拍了回电表示同意按原定的条件接受这批加工活,并立即派了广长去钢厂签订正式的合同。哪知第三天加工厂收到钢厂的第二封电报,称其不做这批零部件了,请加工厂原谅云云。但加工厂因接到手的加工活并不多,厂里职工工资都快开不出了,坚决要求钢厂履行双方的约定,而钢厂坚决不同意,称其已打电报取消原先的约定了。实际上钢厂已将这批零部件交给了另外一家加工厂定做,加工费低了 10%。某机械加工厂见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钢厂履行合同,赔偿原材料损失费 1850 元。 [问题] 1.合同成立需经过哪些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吗?2.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受到哪些约束? [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机械加工厂在某钢厂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同意双方在此之前的约定的承诺,应视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虽然某钢厂撤销合同的电报也在此规定期限内到达,但为时已晚。且钢厂仅因加工费的低廉而违背自己原先的要约,拒绝机械加工厂的承诺,显然责任在钢厂。鉴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已不可能,遂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某钢厂赔偿某机械加工厂原材料损失费 1850 元,诉讼费由某钢厂负担。某钢厂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并无任何责任。但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协议的订立大致要经过两个程序: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既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发出。 由于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至少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与那些通过广告等媒介招揽不特定的客户的要约引诱是有区别的。本案某钢厂的第一封电报是否构成要约?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这封电报是建立在双方半个月之前的电话约定的合同内容基础上而拍发的,应视为一个有效的要约。 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