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 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