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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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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商标,作为商品的伴生物,是市场竞争的主要载体。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哪一个企业不使用商标,也没有哪一件商品上没有商标。商标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中充当着不可缺少的角色。正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宝贵财富,其往往成为不法商人侵害的对象,各种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活动愈演愈烈,导致商标专用权受到极大的损害。应该承认,商标抢注行为并不是在近一、两年才出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向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发展。这已不是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世界一大公害。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通过颁布和不断完善《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加入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及时地建立了注册商标的核准和保护制度。这正反映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关系。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凝聚了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心血和艰辛,如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人用本属自己的商标堂而皇之的赚取巨额利润,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但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停留在对抢注者的谴责上,而应从商标权利的渊源出发,认真分析各种抢注行为的性质,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商标抢注行为的含义及原因透视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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