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培训课件)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范畴,一般不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主要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今天我想主要分两个部分介绍。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第 269 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下的定义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直以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我个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随着现代大型建设工程出现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属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就将其独立设立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第 287 条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它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如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又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它主要有以下这些独特的法律特征:(1)承包人必须为法人,而且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原则上要求是经批准可从事相应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近年来个人或合伙也可以作为工程的发包人。(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在我国,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