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关 于 印 发 《 劳 动 合 同 书 》 ( 示 范 文 本 ) 的 通 知各 市 ( 州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为 贯 彻 实 施 《 劳 动 合 同 法 》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和 劳 动 者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务 ,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 我 厅 制 作 了《 劳 动 合 同 书 》 示 范 文 本 ( 以 下 简 称 “ 示 范 文本 ”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并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请 一并 贯 彻 执 行 。一 、 示 范 文 本 对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合 同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指 导 作 用 ,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积 极 宣 传 和 推 广 , 并 督 促 企 业 在 新 签 和 续 签 劳 动合 同 时 尽 可 能 使 用 本 示 范 文 本 或 使 用 各 地 制 定 的示 范 文 本 。二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可 在 本 示 范 文 本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双 方 的 具 体 约 定对 示 范 文 本 的 相 关 内 容 做 适 当 补 充 。三 、 建 筑 业 、 餐 饮 服 务 业 、 旅 游 业 等 行 业 根据 行 业 特 点 , 可 就 报 酬 支 付 方 式 、 工 作 时 间 等 方面 内 容 对 本 示 范 文 本 依 法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后 使 用 。 四 、 《 劳 动 合 同 法 》 施 行 前 已 依 法 订 立 并 存续 的 劳 动 合 同 , 在 《 劳 动 合 同 法 》 施 行 后 继 续 履行 , 但 劳 动 合 同 中 与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不 一 致的 内 容 , 应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上 , 按 本 通 知 所 附 的 《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 进 行 变更 。 附 件 : 编 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示 范 文 本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