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 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 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4.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一个经济生活中的概念,也可以称为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 《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合同才会被法律确定其名称和特定的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既可以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证明作用。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 E-MAIL 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订,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