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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相关法规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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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四章 补偿和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 城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进行房屋和各项市政、公用、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得改变小区建设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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