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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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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兼谈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专业化解决机制浙江保监局法制处 陈沁、潘军华摘要: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增加,依靠单一的诉讼方式难以及时有效化解,重视发挥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险业科学发展。我国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总体有效需求,合理配置资源,构建以专业化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多方式、多层次的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既要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同时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应当衔接兼容,实现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一体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保险合同 纠纷 解决机制 非诉讼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公众保险知识缺乏、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水平不高等原因, 保险合同纠纷也迅速增加,在一些地区甚至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形成对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困扰,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在这一背景下, 依靠单一的诉讼方式已经较难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保险合同纠纷,建立能够满足保险合同参与者需求的多方式、多层次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尝试立足保险业实际和国内外相关实践提出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目标模式,并就探索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专业化解决机制提出建议。一、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价值审视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以外,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处理保险合同争议的程序和制度的总称。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在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的初期,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引起保险业内外的关注,一度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一种正统的手段,诉讼可以解决一切保险合同纠纷,进而排斥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但随着纠纷数量的持续上升,以浙江省和江苏省为例,据统计,浙江全省法院近四年来审理的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以每年 50%的速度上升;而江苏全省法院 2008 年审理的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 2003年的 9 倍多。(参见陈沁等:《浙江保险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思考》[J],《浙江保险》,2008(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均衡保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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