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2005)金律非诉字第 号甲方:××××乙方: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甲方因 ×××× 事务,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信守: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军厂律师、 ×××× 律师为甲方在 ××××× 事务中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二、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或推诿。三、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委托期限见《授权委托书》。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案件代理费(律师费)人民币 ×× 元、预收市内交通等正当支出费用 ×× 元,共计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于本合同生效三日内全部支付。乙方为本案异地调查、谈判等所需的交通、差旅、食宿及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等正当支出费用,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并及时支付。七、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延误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乙方办公机构所在地。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刘军厂 主任律师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SEA-WELL LAW FIRM SHANGHAI 开户行: 开户行:建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延西办 帐号: 帐号:05539700020002126二零零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