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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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之一种进行单独规定,《合同法》沿用了这一立法体例,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分立,在事实上将传统的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之外的动产
但是,基于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立法例的采用与我国对不动产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在立法上的重视程度有关
本文拟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
一、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主要解决该类合同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筑企业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所签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由这些职能部门签订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筑企业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
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筑企业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问题
产生纠纷后,一般可将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