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监理单位全称)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 名: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 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 月。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 其他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施工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