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基础法律部分(小学教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 、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5.国家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6.国家学位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师制度及其内容(第三十四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国家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