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1
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发包方: 1
2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依据第 5
1 款指定的人员
3 承包方: 1
4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依据第 6
1 款指定的人员
5 监理单位: 1
6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 5
3 款指定的人员
7 设计单位: 1
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总站
9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
10 工程:指包括 3 层商铺一幢,11 层住宅、18 层住宅各一幢,24 层住宅两幢的 工程
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1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12 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期的时间段
13 开工日期: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
14 竣工日期: 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期
15 图纸:由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6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