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粗略导致千万元损失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总承包单位一旦进场,要解除总承包合同并将其清退出场绝非易事,所以总承包单位的选定及合同起草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一个项目,是上海一个超高层建筑。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接触之初,关系相当不错。基于信任,合同条款比较简略。动工之后,总承包单位寻求各种借口追加合同价款,甲方前后额外支出的费用逾千万元。数量繁多的索赔事件,不仅牵扯了双方大量的精力,且影响了双方合作关系和感情,工程进展也大大延迟。 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是参照上海市建委 2004 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其通用条款完全按照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是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加以填写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合同存在哪些缺陷,今后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限于篇幅及部分内容涉及当事人秘密,有删节。 第一部分 整体上的意见一、 原合同体系1.从甲方提供的合同版本来看,甲方与总承包方是按照上海市建委 2004 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来签订。出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施工单位)的目的,示范合同倾斜于施工单位,对甲方是不完全公平的。2.上海市建委的示范合同,是参照建设部 1999 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所订立,外省市有些地方还在用建设部 1999 版示范合同。针对 1999 年来工程实践中新的问题(比如说施工单位拿不到工程质保金等),上海2004 示范合同比建设部 1999 版示范合同个别条款可能对建设单位更为不利。3.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克服,包括金融监管、政府监督和法制约束等多个环节。《示范合同》试图以一纸合同文本,将所有问题解决,既不现实,反而带来了新的问题。当前建设领域的四大顽症(带资垫资问题、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问题、工程欠款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的“阴阳合同”就是由于示范文本的不公正引起。4.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工程招标备案时,政府强制要求使用《示范合同》(不用示范合同,工程招标备不了案)。由于建设单位无法与政府对抗,既然示范合同对建设方不公正,不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示范文本签一个假的“备案合同”,应对政府备案,私下再签一个“补充协议”。“阴阳合同”即由此出台。“备案合同”是阳合同(白合同),签约双方基本有共识,是不作数的,只供办政府手续之用;“补充协议”是阴合同(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