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合 同 标 号 :买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卖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目 录1. 定 义2. 合 同 范 围3. 价 款 支 付4.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5.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6. 知 识 产 权 、7. 交 货 验 收8. 包 装9. 检 验 、 安 装 、 调 试10.运 输11.保 险12.伴 随 服 务13.备 件14.保 证15.索 赔16.通 知17.合 同 修 改18.分 包 和 转 让19.卖 方 履 约 延 误20.误 期 赔 偿 费21.卖 方 其 他 违 约 责 任22.违 约 合 同 终 止23.不 可 抗 力24.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25.争 端 的 解 决26.适 用 法 律27.有 关 税 费28.合 同 生 效附 件 : 设 备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表甲 乙 双 方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的 设 备 采 购 协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1 . 定 义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 1 ) “ 合 同 ”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自 愿 签 署 并 达成 的 、 载 明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协 议 , 包 括 所 有 的 附件 、 附 录 、 补 充 协 议 、 通 知 书 、 确 认 书 等 以 及 上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 ( 2 ) “ 合 同 价 ”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 卖 方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应 支 付 给 卖 方的 价 款 。 ( 3 ) “ 货 物 ”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买 方 提 供 的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的 一 切 设 备 、 机 械 、 图纸 、 装 箱 资 料 及 其 他 材 料 。 ( 4 ) “ 服 务 ”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承 担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 如 包 装 、 运 输 、 保 险 以及 其 他 的 伴 随 服 务 , 例 如 安 装 、 调 试 、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