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1 分)(0,1;2 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① 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② 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③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⑤ 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⑥ 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自愿也不是绝对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①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②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③ 合同终止后,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适用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①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② 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①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
②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适用各行政管理法, ③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④ 政府间协议
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D )
A.收养关系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与合同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②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