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一、案情简介 投保人李某,男,40 岁,于 2002 年 6 月 15 日为其母亲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死亡保险金 30 万元。根据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的规定,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2005 年 8 月 18 日,被保险人张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30 万元。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实年龄在先,未查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证据,于同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赔款兑现大会,给付赔偿金 30 万元。2006 年 1月下旬,保险公司连续接到省保监局、省公司转来的十几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被保险人年龄有假,是保险诈骗。接此报信后,保险公司成立了专案组,并及时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了案。经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隐瞒其母亲张某出身的真实时间,即将投保时已经 77 岁的老母亲年龄改小为 54 岁,使其符合投保年龄,并找其他人代为体检参保,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党申请书等人事档案材料。保险公司在得知事实真相后,于 2006 年 2 月 19 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投保人李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并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 30 万元、赔偿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争议焦点:1、在投保人严重欺诈的前提下,能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故意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请求投保人返还保险金。 三、法律评析 (一)投保人严重欺诈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争议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关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的《保险法》是否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订的《保险法》使这一争议得以彻底解决,其中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