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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一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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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一般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 (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 证委发〔1997〕8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 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三) 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四)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条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报告;(二) 发起人名单及协议;(三) 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四) 招募说明书;(五)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六)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 募集方案;(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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