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所有权的法律剖析王权典 关键词: 农地集体所有权/立法构造 /主体形式/变革设想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farmlands in China, legistrative construction,main patterns, reform 内容提要: 从分析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构造、主体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入手,结合相关理论与实践,论述农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变革的意义及要点。 Reported and analyzed in this paper is the deficiencies of legistrative construction,main patterns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farmlands in China.Based on the above, combining with 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ses,the paper continues to point out the implication for the reform of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farmlands in China and suggests some mainpoints. 一、 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形态上即表现为土地全民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概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的私有不为法律所承认。据统计,农地中的 95.4%属于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仅有 4.6%的农地属于国家所有(目前主要是由国有农场企业、国有牧场企业、国有种植企业经营使用),故集体所有权在农地所有制中占主导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通过土地改革、引导农民成立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至人民公社,逐步建立起农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第 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 8 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002 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1999 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 条亦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基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然而,现行立法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构造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