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探析 摘要: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之辨析,对公司设立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之评析,对公司设立法律性质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公司设立公司成立法律性质 引言 在现代,“公司”的通常定义是以从事商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建成立的社团法人。分析该定义可知:公司具有合法性—依法组建成立,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性—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集合性—两人以上之聚合等法律特征。由于公司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之有限性,因有限责任通常具有减少和转移风险、鼓舞投资、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和增进市场交易等价值,从而使其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成为促进经济进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 公司设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实行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跨越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创设更复杂,从发起人订立协议、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投认股、召开创立会到法人登记等,是一个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又多又复杂的过程。因此,对于公司设立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本文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杨联明,男,1970 年 10 月生,重庆开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讨论中心。此文曾发表于《探究》2025 年第 1 欺。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之辨析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别性和设立中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