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
com本文原载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
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适用问题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3 年 12 月11 日发布并且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 16 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235 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 11 期)“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
,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