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文化概述一 、法律文化的含义1.“法律文化”的提出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法律文化”这一问题,最迟在 20 世纪六十年代末就由美国学者提出
1969 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 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
据说,这是法律文化一词首次被提出
由此而始,法律文化为美国和其他地区的学者所接受,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新概念
2、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解释从我们目前可见的资料看,“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研究课题较早出现在我国大陆中文出版物上是由我国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翻译、美国匹兹堡大学两位法学教授李•S
温伯格、朱迪思·W
温伯格所写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这篇文章刊登在《法学译丛》1985 年第 1 期上
它虽是一篇译作,但表明了我国法学界开始对法律文化问题的关注二、法律文化的类型法律文化可依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从时间上说,有古代的、中世的、近现代的;从空间上说,有亚洲的、欧洲的、非洲的、拉美土著的;从文化性质上说,有农业文明类型与工商文明类型的;从宗教道德方面说,有伦理型的 (中华法系)、宗教型的(印度教的、伊斯兰教的、基督教的和其他土著原始宗教的); 三.法律文化的结构1. 表层结构主要是指内含和体现法律文化观念、原则和价值的法律制度(包括法规、法典、判例)、法律设施(包括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附属物,如法庭、监狱、刑具等)和人们行为习惯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涉及法律事务的说话、行事方式等)
中层结构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法律经验与技术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深层结构是指法律文化自身的原则、价值体系以及人们的法观念(包括法律心理、法律信仰等)
四.法律文化的功能1. 法律文化具有象征功能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